成都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成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计算机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利用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等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购置计划、技术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实验仪器设备实物及资产账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适用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计入固定资产,按本办法执行。仪器设备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低于1000元的计入低值易耗品,按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 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的申报
第五条 仪器设备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论证及审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由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申报立项制度。
第六条 项目经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后,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立项后的购置计划组织开展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技术论证,并将实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及大型、进口设备论证报告提交学校审议。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要依据合同规定和实物装箱单对设备及配件的数量、型号、规格和外观、标识进行常规性验收。设备的技术验收要按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的各类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的功能,并考核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八条 凡单台件10万元以下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使用部门组织设备使用人、保管人进行验收,填写《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
第九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除填写《成都大学货物采购验收单》外还应填写《成都大学大型(进口)实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应在验收报告中详细作好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便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有效期内向厂方或经销单位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购置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设备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校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目。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和建帐工作。
第四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所属实验设备,按照设备要求相应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普通实验仪器设备以实验室为单位,大型精密仪器(≥10万元)以每台为单位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建设的实验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对使用方向偏离、闲置和使用率较低的设备,学校对其进行合理的调配。学院(中心)有权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并及时完成调配及管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不得以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名义,对外变相的出借、出租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遗失按《成都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异动、报废按《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