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计算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 3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财税[2008]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行政事业性拨款、基本建设拨款、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政府直接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二级非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各种形式组织收入形成的且依法确定为学校占有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占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各级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绩效考核等。
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及学院资产管理员组成。
第七条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相关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一把手”负责制,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台账的建账、资产的定期清查、办理资产的增加、异动、报损、报废手续及资产信息化的基层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申报。
(四)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均为学校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学院仪器设备须有专人保管,学院教师共同爱护。定期由设备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盘点、检查登记,做到账物一致。对资产清理发现的盘盈、盘亏仪器设备应及时查明原因,理清责任。
第十条 学院新购入、转入、转出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即时完成账目登记或仪器设备异动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成都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暂行办法》(成大发【2016】2号)有关规定,学院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出借,需要领取、借出使用的,必须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由资产管理人员登记,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领取使用。到期必须归还,原则上贵重设备借期不得超过半月。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归还时,应认真勘验,对于仪器设备有损坏的情况,应追究借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然损坏或故障,应按照《成都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实验室必须认真登记,即时提交维修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实验设备处进行维护及维修。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必须在实验室专业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处置按照学校资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国资处统一负责办理,学院无权处置所使用或保管的各类资产。确有需要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提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后交设备管理处汇总,经批准的报废、报损资产,由国资处回收到报废库,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计算机学院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