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规范经费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设备维修原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实行授课教师申请,实验室管理人员初步审查、确认后,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报实验设备处审批。
第二条 一般实验仪器设备以“故障修理”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为合理有效的进行设备维修,本着少花钱,多办事,采取自修、校外修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院教师自行维修实验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不应勉强维修,应按学校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对设备进行评估、处理。
第二章 实验设备维修经费使用和报销
第四条 报修:由上课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成都大学专业(通用)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分别经实验室主任和分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维修额较大时(10000元及以上)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第五条 审批:小额维修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大额维修(10000元及以上)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报修内容及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六条 维修:实验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由报修单位与生产或保修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小型维修(10000元以内不含10000元)的,对专业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由报修单位与生产或保修单位联系进行维修,通用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定点维修;维修金额较大(10000元及以上),应由报修单位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后由报修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修单位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所有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报修单位都要填写《成都大学专业(通用)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参照《成都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销:通过上述程序后,由报修实验室联系人按学校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及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连同维修发票、维修项目清单、维修合同(10000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需附合同)和《成都大学专业(通用)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报实验室与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审核,经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未完善维修申报私自送修的,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报修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后各学院应在设备档案上填写维修及维修验收记录。《成都大学专业(通用)仪器设备故障维修登记卡》复印件学院存档,原件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